业界热议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同行们对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看法,略有不同。国内最大本土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李延成认为,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我国的法律。但是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来看,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做出去”的发展目标有所冲击。“在中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现在推行的条件还不成熟,时机也不成熟。”李延成说。
随后,他说出了自己的理由。小所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去拉项目、拉市场,在质量上没法保证,容易造成行业混乱。另外,对市场也有很大的冲击,虽然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但是它可以当“二传手”,通过各种关系将项目拉过来,交给有能力的可以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去做,它从中提取高提成,这也就是行业里所谓的“腐败基因”,从而形成了“灰色收入”。
“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完善,法制环境也不配套。这个时候推行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时太早,它会对事务所的规范化运作,对行业的有序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李延成如是说。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会计师文峰对于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交口称赞。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任何一个国家,它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占大多数,需要小规模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服务。其次,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事务所建立一种梯队结构。合伙所在实践当中存在磨擦、内耗、治理等各方面的问题,能够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给予解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之后,有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逐步培养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人认为可以合作的合伙人,吸收这些志同道合的合伙人,让事务所慢慢壮大。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个设立人并不可怕,关键是怎么样去建立一个事务所的规模梯队。从立法和市场的角度来讲,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得比较周全,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行业特点,也符合市场需求,应该得到社会公众以及行业的认可。”文峰说。
条件须严格,设立须谨慎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记者也看到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28条,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仔细斟酌会发现,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着非常严格和苛刻的条款,即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姓名;其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人应当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7年等规定。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旦立法通过,在一段时间内,会不会出现设立高潮呢?
对此,周树藩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会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高潮。事务所数量的多少,特别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它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对合伙人入门环节的把关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机构,是承担巨大的社会鉴证职能的机构,在事务所设立之初的审查是很重要的。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时候,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我认为会计师行业就应该只有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三种。我不主张继续保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合我国的会计师行业。”周树藩坦言。
“很有可能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高潮,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拿出相应的对策。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做法,建立合伙事务所的退出机制,对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执业进行相应的松绑,从而更好地为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之间的角色转换搭建桥梁。”马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文峰也同样认为,执业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行业治理的问题,不能归结于某种组织形式。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活跃整个会计师市场是很有帮助的,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肯定会有很多人去尝试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市场行为,是阻止不了的。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通过立法,从数量上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将来也许是主要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