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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发布修订以提高金融工具报告质量

日期:2008-02-23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张晓泉      

  视野讯: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些准则修订,旨在改进某些具备类似普通股特性、但目前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特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这些修订是作为对全球范围内各企业的相关要求的回应,列示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IAS 32)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的修订——可回售金融工具及清算义务》中。

  IAS 32规定,当一项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可以要求其发行者赎回该金融工具以变现,那么该项金融工具应被视为“金融负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原则不存在问题。然而,许多通常被认为是“权益”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和合伙权益在内)允许持有者回售这些金融工具(即要求发行者赎回该金融工具以变现)。目前,这些衍生工具被视为“负债”,而不是“权益”。

  对IAS 32的修订谈到了这一问题,并规定如果下列金融工具具备特定的特征并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企业应将这些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

  1、可回售金融工具(例如合作企业发行的某些股份)

  2、能赋予企业义务,使之只有在清算时才能将一定份额的企业净资产交付给另一方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例如存续期有限的企业发行的某些合伙权益和股份)

  需对受该修订影响的金融工具进行额外的披露。

  这些修订将在始于2009年1月1日的会计年度开始生效,并允许提前使用。

  校对:芮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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