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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日期:2007-10-12   来源:淄博新闻网    作者:董振霞 冯艳辉    
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9年来首次提高。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省政府通知,我市市区一级土地的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二级7元,三级4元,四级2元。

  根据省政府昨天公布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为9个标准,其中我市市区包括中心城区、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城区的一级土地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二级7元,三级4元,四级2元。桓台、高青和沂源与市区不同,其城区一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均为6元,三县建制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均为3元。

  据了解,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提高2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我省于今年9月30日正式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昨天正式下发到各市,开始执行。